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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复之

  刘复之同志(原名刘成庆),1917年3月31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县三角地约亭岗村一个华侨家庭。青年时期,他接受进步思想,追求革命真理,满怀抗日救国热情,放弃在香港舒适安逸的生活投身革命,于1937年11月北上延安,先后进入陕北公学和中共中央党校学习,系统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教育。193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38年10月至1941年1月,刘复之同志先后任朱德、刘伯承、邓小平同志秘书,随军转战太行山、冀南平原和晋察冀地区,历经艰险,圆满完成了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1941年1月至1945年12月,刘复之同志担任八路军129师政治部锄奸部一科副科长、科长,八路军野战政治部锄奸部(保卫部)部员,认真履行锄奸职责,与叛徒和日伪汉奸作斗争。在敌后抗战的艰难岁月中,他参加根据地军民的反“扫荡”斗争,奉命带队筹粮、开荒生产,经历整风审干运动,参加上党战役,经受了多种困难考验,出色完成了各项任务。

1946年1月至新中国成立前夕,刘复之同志先后任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社会部秘书科科长,中共中央华北局社会部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长。在此期间,他还参与领导了山东阳谷县土地改革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顺利推进土地改革,巩固根据地民主政权作出了贡献。

刘复之

新中国成立至1953年4月,刘复之同志先后任中央军委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1953年5月任公安部办公厅主任。1961年6月任公安部党组成员。1964年2月任公安部副部长,同年9月兼任公安部办公厅主任。其间,他正确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并协助组织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参与公安部重要文件起草、审改,创办《公安建设》刊物,做了大量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刘复之同志受到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残酷迫害,虽被关押,但毫不妥协,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他坚持原则,坚持真理,表现了共产党人的坚定信念和铮铮铁骨。

1977年12月至1980年11月,刘复之同志担任文化部副部长、常务副部长和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兼任文化部党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在文化部工作期间,他在部党组领导下,针对“文化大革命”对文化事业的严重破坏,组织开展文化系统“揭、批、查”,全面清除极左路线的流毒和影响,认真复查平反文化系统的冤假错案,恢复发展文化领域的各项业务工作,为改善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创新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1979年2月,刘复之同志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同年9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机关党组副书记。同年11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第一副秘书长兼政策研究室主任。1980年1月起任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1980年4月兼任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在此期间,他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参加了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工作,组织推动全国政法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为恢复重建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受破坏的政法领导机构做了大量工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1982年4月,刘复之同志担任司法部党组书记,同年5月兼任司法部部长。1983年2月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在司法部工作期间,他主持开展司法行政系统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明确司法行政部门的任务,健全司法行政机构和队伍,创办中国政法大学,加强《中国法制报》建设,恢复中国法学会,为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倾注了大量心血,作出了重大贡献。刘复之

1983年4月至1985年9月,刘复之同志任公安部部长、党组书记。1983年7月至1985年11月兼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委员、第一政治委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临时党委书记、党委书记。1984年10月任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1985年10月任常务副书记。在公安部工作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组织开展为期3年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大力采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依法从重从快惩治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他主持加强和改革公安工作,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改革公安工作的若干问题》,推动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推动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防范和打击暴力犯罪和恐怖活动,加强公安业务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着力实现侦察工作的现代化和社会化,为人民公安事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1988年4月,刘复之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88年6月至1993年5月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他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讲政治、识大体、顾大局,积极推进检察机关体制和机制改革,推动制定检察官法。他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把反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第一位的工作。198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定期限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他推动反贪污立法,在全国范围成立侦查经济犯罪的专门机构,推广举报工作,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他主持推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法批捕、起诉严重刑事罪犯,为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他狠抓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队伍建设,重视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主持推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筹备成立中央检察干部学院(后改名为国家检察官学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创办《中国检察报》(后改名为《检察日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长期贯彻、认真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原则,为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倾注了大量心血,作出了卓越贡献。

刘复之同志是中共第十二次、十三次、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五次、十六次、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委员,1985年9月当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1988年当选为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

新华社北京2013年8月25日电 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久经考验的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无产阶级革命家,我国政法战线的杰出领导人,原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复之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13年8月25日12时08分在北京逝世,享年9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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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11月至1938年9月在延安陕北公学、中共中央党校学习。

1938年10月至1941年1月任八路军朱德总司令秘书,八路军第一二九师刘伯承、邓小平同志秘书。

1941年1月至1945年12月任一二九师政治部锄奸部一科副科长、科长,八路军野战政治部锄奸部(保卫部)部员。

1946年1月至1949年6月任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社会部科长,中共中央华北局社会部办公室主任兼一处处长。

1949年7月起任中央军委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

1953年5月至1964年1月任公安部办公厅主任。1961年6月至1966年任公安部党组成员。

1964年1月至1966年任公安部副部长,至1964年9月兼部办公厅主任。

1973年10月-1975年2月“文化大革命”期间,受迫害,被关押。

1970年6月至1973年10月任公安部党的核心小组成员、部革命委员会副主任。

刘复之

1977年12月至1980年11月,先后任文化部副部长、常务副部长和党组成员、副书记。

1979年5月至1980年4月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负责人、第一副秘书长。

1979年9月至1982年4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党组副书记。

1980年1月起任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

1980年4月至1982年5月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1980年5月至1981年3月兼任文化部党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3]

1982年5月至1983年4月任司法部部长,1982年4月至1983年4月任司法部党组书记。

1983年2月后曾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1983年4月至1985年9月任公安部部长、党组书记。

1983年7月至1985年10月兼任武警部队政治委员、第一政治委员,武警部队临时党委书记、党委书记。

1984年10月任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1985年10月至1988年5月任常务副书记。

1988年4月至1993年3月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88年6月至1993年5月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中共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任职至1985年9月中共全国代表会议),1985年9月中共全国代表会议、中共十三大、十四大分别增选、当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特邀代表。

[1]

北京8月19日电 近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党史频道推出了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刘复之回忆录》一书。刘复之是现在仍在世的少数中共元老之一,战争年代他曾给朱德、刘伯承和邓小平任秘书,建国后任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半个多世纪的革命生涯中,他出生入死,经历风风雨雨,毕生贡献于中国的公检法事业。以下为本书节选。(孙琳)

八路军锄奸工作

    1941年1月4日至14日,发生了“皖南事变”。国民党顽固派背信弃义袭击我新四军。1941年初,邓政委找我谈话,要调动我的工作。邓说,有两个工作由你来选择:一是到师直属队去当党总支书记,另一个是到政治部锄奸部(后改称保卫部)去。有什么意见,同蔡树藩主任谈。邓政委说,你聪明、能干,但不要搞自由主义。那时,一些年轻人,包括我,对某些鸡毛蒜皮的事,说长道短。这件事已经过去六十多年,邓小平的这一忠告,我记忆犹新。蔡主任要我到锄奸部去。我随即到锄奸部报到。锄奸部驻在离赤岸二里路的王堡村。我在刘、邓身边工作了两年多,体验部队生活,学习我党我军为中华民族独立解放,奋不顾身、流血牺牲的革命精神。

从1941年1月开始,我做锄奸保卫工作。从此成了我的终生职业。

我的入门师长、锄奸部长卜盛光给我谈话,第一句话是“进了锄奸部,要守口如瓶”。以后,他不断给我灌输对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和机密性的认识。卜盛光是江西老红军,很钻研保卫业务,对我的一生影响至深。

锄奸部受蔡树藩领导。一二九师师部设立锄奸委员会,邓小平任书记,统管这条战线的重大问题。锄委会的成员包括几位师首长和锄奸部长。

锄奸部分三个科:一科是侦察科,主管部队内部的工作,重点审查干部,科长吴杰,副科长是我;二科是教育科,科长陈广文,副科长杨怀珠兼侦察队长,副队长何长群;三科是预审科,科长宋烈,副科长赵震寰。

1942年,吴杰调到太岳军区任锄奸部长。此后,我主持一科工作。1943年,杨怀珠调回延安,宋烈调太岳区任公安局长。吴格成任副部长。这时,锄奸部有我、赵震寰、何长群、尚景禄、张若千、白均、郭富安、晋劲敏、王修竹、霍宝山、张一明、郭恩庆、徐书凯、崔永明、张允文等。在这几年,还结识了刘明辉、秦传厚、杨天宝、王艮山、佘积德、曾宪池、张静、闫定础、万晓塘等老保卫干部。

锄奸人员守则

我保存了一本1941年的工作笔记,记录了八路军野战政治部锄奸部规定的锄奸人员守则如下:

锄奸人员是以智力与敌人奸细作斗争的,因此,锄奸人员应具备下列素质,遵守下列守则。

(一)锄奸工作是党的自觉的、最负责任的工作之一。锄奸人员应绝对忠实于党,不放过一个敌人,不冤屈一个同志,为党为革命服务不辞劳苦,违背这个原则,便是锄奸人员的极大罪恶。

(二)锄奸人员只有特殊的责任,没有也不应要求特殊的权利;只有特殊的工作,没有特殊的地位。锄奸人员应与军队各方面的干部及党员亲密团结一致,打成一片,对敌人奸细要圆滑,对自己同志要诚恳。

(三)锄奸人员应当沉着冷静,虚心老练,切忌自夸本领,高谈阔论,神气十足,并且不应张皇失措。

(四)锄奸人员的工作作风,应当具体、客观、彻底、慎重。

(五)锄奸人员应当努力学习,加强自己一般的、政治的和特殊的知识和技能,锄奸人员没有足够的知识,在与敌人斗争的过程中,自己一定会失败。

(六)锄奸人员的纪律:严守秘密,不得将有关工作的事情作为谈论的材料;服从组织,不得违犯命令。锄奸人员应服从政委、政治部主任的领导。不得藉口服从锄委会而要求脱离政治机关及其主任之领导与监督;忠于职务,不得无故提新要求;严守党的立场,未经组织许可,不得改换工作,或利用特殊工作做有关于反党的言论行动,未经许可不能加入其他政党及政治团体;尊重党的道德,不得以公济私,不得在锄奸工作中弄钱和贪污腐化,锄奸人员如破坏纪律,应就地给以指斥与处分,不应姑息坐视,令其错误之增长。

清除神秘主义影响

1942年,按照延安八路军总政治部主任谭政的讲话精神,师锄奸部把部队内部发展的“十人团”、“三人团”之类秘密组员(后来叫特情)整改为“工作网”。这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清除神秘主义影响的作用。

1942年12月,八路军野战政治部召开华北全军保卫工作会议。野政驻扎于辽县(左权县)下麻田村,会议在邻近的云头底村召开。我随卜盛光参加了会议。

野政锄奸部长杨奇清主持会议。野政主任罗瑞卿在报告中突出批判福尔摩斯神秘主义。我第一次听到这个词。以后找书看了,这是传播神秘主义、宣传技术唯上的,书里有许多糊弄人的意味。保卫工作、侦察工作、情报工作都是有秘密的,有很多事是绝对秘密的,也是有技术的,但这与搞神神秘秘有严格区别。从这以后,部队内部的“十人团”、“工作网”这种情报组织撤销了。保卫工作强调依靠群众。

在云头底村的会议上,我认识了野政锄奸部的刘秉琳、张一泉、李广祥、田平、刘野萍、傅岩、肖冰、冀中军区政治部副主任兼锄奸部长卓雄等。晋察冀锄奸部长余光文派代表王义来参加会议,送给与会的人各一双好布鞋。

反对刑讯逼供

师锄奸部一科负责审查内部有嫌疑的人。审查案子的过程和手段都比较单一,基本上依靠本人的交代去判断是非真伪。

对待来历不明的人几乎只能根据客观形势和本人交代来分析判断是好人还是伪装的敌人,没有条件从容不迫去做调查取证工作。

对待被俘跑回来的人,基本上依靠政策教育,消除顾虑,动员讲实话,然后根据本人的坦白作结论。人还是要使用的,给人“存疑”、“留尾巴”的事极少,不轻易拘捕人。

战争环境中部队行动多变,流动性大,在紧急状态下,有些案件不得不作断然处理,以保卫部队的安全。

我党我军一贯反对逼供信,反对刑讯逼供。我初进锄奸部时曾动过一次刑,审问通敌的汉奸。他很顽固,死不交代事实,我叫警卫员把他吊到屋梁上,只让大脚趾刚挨着地,顷刻大汗淋漓。这个办法是错误的。至今记忆犹新,起了长久自省的教育作用。

办案必须重证据,不重口供。刑讯逼供违纪违法,逼出来的口供,真假难辨,信与不信都难办,害人害己。因此,对刑讯逼供,必须坚决反,长期反。尽管后来在“文化大革命”中,逼供信大为盛行,有些人花样翻新搞逼供信,比如搞“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这是极端错误的。逼供信务必反,坚决反。

四起案件

在锄奸部近三年,我经办过一些案件,印象较深的如:

庞炳勋部两个青年投奔八路军案——

1941年,太行四分区即今山西壶关、平顺、潞城地区,锄奸科科长佘积德派人押送来两名待审查的特嫌。这两个青年从庞炳勋部跑过来,“要求参加八路军抗日”。他们自述入伍前都是高中学生,二十多岁。庞炳勋是出名的国民党反共人物,他积极反共,消极抗日,经常搞摩擦,与我军和根据地形成军事、政治的全面对峙,关系紧张。这两个青年冒险越过封锁线,投奔八路军根据地,言谈十分进步,因而显得很可疑。经过多次谈话、审查和最后拘押审问,始终得不到真实的材料来证明他们是真追求进步、诚心抗日,还是被派遣打进我军搞破坏的。后一种情况曾经不断地发生过。经过研究,认为从庞炳勋部突然冒险跑来投奔革命,这种可能性极小,伪装进步打进来,潜伏下来伺机搞破坏的嫌疑极大。但是,一下又弄不清楚。正碰上1942年5月反扫荡,锄奸部事先报经师锄奸委员会批准,随预审科行动,在紧急情况下,为防止突然叫喊,向日寇暴露我军目标而依军法处理了。

李世奎被俘案——

李世奎,老红军,二分区锄奸科长,在山西寿阳、昔阳、平定一带活动,在战斗中不幸被敌人俘虏,关押于阳泉煤矿当劳工,后与分区被俘的战士三人一起脱逃回来。我们配合组织部进行审查,没有发现可疑问题。本人申明被俘后始终没有暴露身份,所以没有被敌人察觉。李世奎的形象确像一个老粗。以后,部里决定对他“释疑”了,不怀疑了。按照本人的交代作了结论。正好碰上1942年5月反扫荡,李世奎随我和杨天保这个小组突围,我们派他当尖兵,表现勇敢坚定。全国解放后,李世奎任武汉军区保卫部长、后勤部政委等职。“文化大革命”中,有人来向我调查,我证明李世奎被俘跑回没有问题。

宣传队三个女青年被俘案——

这三个女青年是师政治部宣传队的队员,在1942年反扫荡中被俘,第二年被放回。经审查,在被俘期间,日寇强迫她们在根据地周围进行了反共活动,替汉奸组织新民会表演文艺节目,宣传“皇道乐土”等。后来日寇释放了她们,布置回根据地后进行破坏活动的任务。在审查中,她们坦白交代了在敌区的活动和被放回的情况,态度老实。实际上,日寇把她们的活动也登了报、上了广播,她们不能也不敢隐瞒。经研究并报锄奸部领导批准,给分配了工作,在工作中继续考察。一位留在宣传队;一位分配到太岳区;一位送回延安。我们这样处理是正确的。不料,在1943年至1944年的“抢救运动”中,送回到延安的这位女青年竟被康生当做典型,迫她到处作“坦白报告”,并印成了小册子。我在太行山麻田八路军总部看到过印刷材料。历史证明这三位都是好同志。

日特平田投诚案——

日寇太原部队的“对共调查班”一个特务,叫平田,日本人。1942年反扫荡之后,在对敌斗争十分紧张的形势下,突然发生日特平田“弃暗投明”案件。平田被转解到师锄奸部。他自称是自动跑到根据地来向我军投诚的。部领导责成一科进行审查。我和白均对平田进行了相当长时间的审查,采取生活优待、思想放松等方法,又选派一位懂日语的干部和他生活在一起,让他自然地暴露真实面目。经过几个月的考察,既没有发现平田思想变化上的矛盾,也不能作出肯定没有问题的结论。由于战争形势紧张,对他实行了拘留审查,同样没有取得任何确切的正面或反面的证据。在一次日寇扫荡前夕,跟他讲明政策以后,把他押送到延安后方去审查了。


主要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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